文.圖/陳叔倬
我國針對公有古物管理,訂有《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》,管理權屬於古物保管機關。又為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,訂有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》,未獲專用權人授權同意不得使用。以上兩法條內容中,古物保管機關與專用權人的權利互相衝突。當博物館推動原住民文物重製時,就會發生以上衝突。現今唯一能不違法的方法,即是兩造雙方皆同意複製,保管機關進行複製前需取得專用權人授權,專用權人進行複製前需取得保管機關同意。
關鍵詞:重製、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、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、文化資產保存法
(館訊第399)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詳全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