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/李作婷.圖/林姿佑、魏思嘉
「遺址」是文化資產重要的類別之一。由於往往不是顯露於地面,增添了保護管理上的困難。各縣市文化主管機關依據文資法第四十八條,委託考古專業機關團體執行「考古遺址巡查與監管計畫」。目的在於進行預防性質的定期巡查轄區內已知考古遺址的保存狀況。遺址巡查人員透過步行調查,定期紀錄遺址現況,並隨時反映可能的管理維護問題,供主管機關第一時間掌握資訊,及時處理。遺址巡查工作作為積極守護的角色,不只依靠文資法當成金鐘罩,更是要深入人群宣導,透過互相的理解,才能永續守望。
關鍵詞:考古遺址、遺址巡查、文資法、新厝館遺址、崙仔遺址
(館訊第353期)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詳全文